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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公司财务部关于发票报销新规的通知

2018-04-17 10169
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[2018]32号文规定:自2018年5月1日起,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、10%。 自2018年5月1日起(包括2018年5月1日),我公司全体职工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,其票面税率为17%、11%的为不合规票据,财务部将不予以报销。望周知! 财务部 2018年4月16日